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用人单位需赔偿
我国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规定: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,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但是,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不是由用人单位随心所欲制定的,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。近日,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件,用人单位被判支付赔偿金、工资13500元。
黄某于2010年进入某公司工作,并签订了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。2011年12月,黄某与同事朱某因记录产品数量发生矛盾,朱某在工作期间到黄某所在生产小组的机位旁,与黄某发生争执继而引起相互撕打,双方均造成轻微伤。事发后,经派出所处理,分别给予朱某、黄某罚款200元。黄某不服,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法院判决维持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,黄某上诉后撤诉。2013年1月某公司以黄某严重违反公司制度,在工作时间与人斗殴,并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为由,与黄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。黄某不服,申请仲裁,仲裁裁决驳回黄某的仲裁请求。黄某不服,故诉至法院。
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,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,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赔偿金。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,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。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,按一年计算;不满六个月的,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。本案中黄某虽然在工作期间与朱某发生打架纠纷,但朱某已经法院民事判决认定承担主要责任,公司以黄严重违反公司制度,在工作时间与人斗殴,并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为由,与黄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。不符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。
因此,法院经审理判决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元(1500元×2年×2倍)及支付未能上班期间的5个月的误工工资7500元(1500元×5个月),合计13500元。